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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人事 | 2018-06-14 | 點閱數: 386
主旨: 107 年度九合一選舉將屆,請加強宣導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並轉知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
說明:
一、為應旨揭選舉將屆,茲摘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請加強宣導並轉陳機關首長及轉知適用及準用該法之各級同仁,以貫徹行政中立之規範及價值。
(一)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三)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侯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二、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休假或補休。另依銓敘部 99 年 5 月 11 日部法一字第 0993182111 號書函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不得於其選舉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使用該機關之識別標誌。
三、公務人員擬參加公職選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從事競選或私人活動等均應依規定請事假、休假或補休。
四、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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