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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人事 | 2019-03-07 | 點閱數: 425
主旨: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2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1084746697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件發生,請各機關學校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
三、公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
四、行政院業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駕事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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