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秋節( 106 年 10 月 4 日)將至,為維持機關廉潔風氣,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6 年 9 月 22 日廉預字第 10605012520 號函辦理。
二、中秋節期間為廉政工作重點期間,請同仁嚴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與職務有利害關
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
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且應即登錄建檔。
三、請各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之政風機構落實本規範第 17 點規定,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本府政風處處理。
四、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積極運用下列數位學習平台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三)上開數位學習平台之「廉政與服務倫理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