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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人事 | 2020-08-27 | 點閱數: 313
主旨:為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事宜,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略以,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待遇條例第 21 條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校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二、次查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04226 號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始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另按待遇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
三、是以,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學校應通知渠等檢附進修期間經歷次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書面核准進修學位之證件,併同其他改敘所需之相關證件,送由學校報請本府敘定薪級。
四、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本府將逕予行文退回學校補正,並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重新提出申請之日為其生效日,爰請學校人事單位於報府審核前,應先行審查報送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避免公文往返影響渠等改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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