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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人事 | 2022-04-21 | 點閱數: 331

主旨:重申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以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及執行職務時保持公正中立,請加強宣導並轉知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
說明:
一、茲摘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請加強宣導並轉陳機關首長及轉知適用及準用該法之各級同仁,以貫徹行政中立之規範及價值:
(一)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二、另為確保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力落實行政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將應遵守之行政中立相關事項納入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明定,而本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亦將行政中立事項納入規範(第 30-1 條及第 30-2 條)。請轉知是類人員辦理事務及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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