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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人事 | 2018-06-14 | 點閱數: 409
主旨:有關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7 年 5 月 24 日府民行字第 1070102600 號函暨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 年 5 月 22 日中選務字第 1073150151 號函辦理。
二、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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