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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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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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主旨:中秋節將至,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 107 年 09 月 13 日廉防字第 10705009400 號函辦理。
二、中秋節期間為廉政工作重點時期,請同仁嚴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且應即登錄建檔。
三、各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對於本規範如有疑義,請洽各貴管政風機構或送本府政風處處理。
四、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積極運用下列數位學習平台,規劃或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二)依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1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2475 號函表示,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為 20 小時,其中 10 小時必須完成當前政府重大政策、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廉政與服務倫理」為「民主治理價值」之課程內容之一,請同仁適時運用上開數位學習平台之「廉政與服務倫理專區」選修(或依機關屬性規劃為必修)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