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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人事 | 2017-07-19 | 點閱數: 295
主旨: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 25 年,惟未滿 50 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
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 8 月 1 日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5 日臺教人(四)第 106007133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除特殊原因外,應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惟考量教師因病連續請假逾 6 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經學校認定不能勝任職務,已無法繼續從事教職之情形,性質與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3 日令所稱「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之特殊原因相當,並以服務機關出具證明其不堪勝任工作之日期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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