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幹事 - 人事 | 2023-09-27 | 點閱數: 110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十六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 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 機關。

:::

Facebook&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