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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tea-0048 - 教學組 | 2023-11-03 | 點閱數: 118
主旨: 有關向上追查校園檳榔來源及介入處理機制,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 年 10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48130 號函辦理。
二、 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略以:
(一) 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 第 43 條規定:「(第 1 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第 3 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2、 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進行相關通報,並通知社會局、警察單位查處。
四、 檢送國教署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發展之「學生嚼檳建議處遇流程」1 份(如附件),請貴校參酌運用,共同推行檳榔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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