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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tea-0048 - 訓導組 | 2023-12-19 | 點閱數: 68

主旨:邇來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之情事,請貴 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將學生取得類 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20169426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112)年 3 月 22 日起修正施行,依該 法第 1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 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 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 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 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 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 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 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 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 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 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 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 四、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 菸」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 /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 https://gov.tw /q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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